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条文注释
本条强调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保证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鉴定意见既然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它就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既不符合其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基本性质要求,也不利于当事人质证权的行使。而且,不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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