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及证明的线索。
第21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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