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解 内蒙古
第三章调解
【工作要求】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合法原则,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尤其对于适宜调解的第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法发〔2017〕14号)及相关规定要求,注重以庭前的先行调解快速化解纠纷,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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