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责令对方提交证据关于“控制书证”
(三)关于"控制书证"第一,如何理解"控制书证"。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后,若对方当事人否认其控制书证,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由此可见,所谓控制书证,指的是书证真实存在并在被申请人掌握或者实际可以支配的范围内,其中后者一般而言指的是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占有或者直接控制书证,但却在实际上具有对书证的实际支配能力。当然,由于是否控制书证属于典型的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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