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装饰装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价款鉴定案例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着建设单位的委托及授权,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这种有偿协助工程款结算审核的行为有效。

工程造价机构按着建设单位的委托,将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审核结果形成工程结算书,并提交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盖章认可,该工程价款结算书经过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确认,对施工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虽然是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但是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的,应当视为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的认可。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对于工程造价的第三方审计,应当区分公权力机关依职权委托的审计和民事主体自主委托的审计。

前者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后者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进行,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程序要求相对宽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权委托其认为适合进行造价审计的任何主体。不论该主体是否具有工程造价审计资质和能力。二、社会审计对审计人员、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如司法鉴定严格。司法鉴定对程序性的要求极其严格,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必须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报告的签字盖章必须规范,社会审计中无需遵循司法鉴定中的这些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不适用于社会审计对于工程造价的第三方审计,应当区分公权力机关依职权委托的审计和民事主体自主委托的审计。

案情】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了山东某某大厦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山东某某大厦的发包人委托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代表山东省某某大厦的发包人出具了工程审核结算报告,并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山东省某某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机构编制了工程审核结算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山东某某大厦的发包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工程造价机构按着建设单位的委托及授权,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这种有偿协助工程款结算审核的行为有效。工程造价机构按着建设单位的委托,将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审核结果形成工程结算书,并提交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盖章认可,该工程价款结算书经过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确认,对施工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虽然是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审计,但是施工企业在该工程造价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的,应当视为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工程造价审计结果的认可。承发包双方可以合意选择社会审计确定工程价款 ’社会审计,是由国家审计以外的社会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社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应当予以准许。第三方作出的审计报告系施工合同各方结算的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施工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委托社会审计,但未约定具体的审计机构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审计机构。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社会机构,但是另一方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共同选定:明确表示同意的:配合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核所需要相关资料的;在审核报告上签署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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