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京建筑律师谈工程结算鉴定 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结算或者鉴定。虽然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北京京建筑律师谈工程结算鉴定 合同约定了明确计价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计价标准结算或者鉴定。虽然约定采用行政审计结论,但行政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反证推翻。

当事人达成工程款进行第三方审计的合意后,解除或者变更第三方审计的,也必须双方形成合意。变更中标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的,不构成“黑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数分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延确定工程价款。首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价格。其次是酌情处理合理分配数合同之间的差价。

最 后是按签订施工合同时候的市场价格或者定额价格。不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情形:1、当事人已经达成有效的结算协议的。2、按照约定由第三方进行鉴定的,不能再申请鉴定。3、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根据施工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确定工程价款,不应进行鉴定。4、合同约定实行固定总价,工程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不应鉴定。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鉴定;1、定额标准是任意性规定;2、定额标准没有考虑企业的个别情况;3、定额标准更不上市场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接近实际成本;4、新型建筑工程,适用市场价格更接近造价成本;5、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按着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情形:1、在清单或者单价包干合同中,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的;2、施工过程中,就变更的部分进行鉴定;3、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不明确的,可以进行鉴定。

【案情】2008年7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对外招标,原告中标。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合同固定价为1900万元。后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将固定价改为可调价,并进行了备案。待竣工验收结算时,原告按可调价结算1980万元,被告认为按可调价结算太高难以接受,要求按中标合同固定价结算。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学校是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在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原中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双方不能变更为可调价。对此进行的变更,背离了中标文件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应当按中标文件约定进行结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万元。

【案情】2002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商场主楼工程包工包料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暂定为2900万元。2003年8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原、被告为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鉴定条件,遂委托xx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期间,原告向鉴定机构,补充了鉴定前没有向法庭提交的6份工程签证单。后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移送的鉴定材料及原告自行补充的签证单做出鉴定报告,结论为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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