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指出工程合同谈判应该秉承平等互利的理念

发布时间:2023-07-26

一、工程合同谈判应该秉承平等互利的理念

1.平等。平等自愿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但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氛围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存在两种不良态度。一种是唯发包人是从,不敢对发包人说"不"。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谈判会损害双方合作基础、挑战发包人权威,因此拒绝与发包人进行合同谈判;或者初步向发包人表达谈判意见被否后,不再坚持合同谈判,导致错失合同谈判争取的机会。另一种是与发包人为敌,蛮横坚持发包人应当满足自身的诉求,与发包人沟通时,态度强硬、言辞激进,招致发包人的反感,导致发包人拒绝与施工企业进行沟通。

2.互利。工程合同关系发包人与施工企业的权责义务,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条件,希望能够保障自身的最大利益,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以及风险。工程合同谈判则会打破发包人制定的利益规则,拒绝合同谈判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也不意味着施工企业要牺牲自身利益一味迎合发包人需求。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在组织谈判策划时,对合同谈判目标的设置要合法、合情、合理,同时多从发包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合同条件的改变能够给发包人带来什么影响和好处,以共赢或者不损害发包人利益为前提,往往才能达到合同谈判的效果。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