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风险及化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初,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该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同时工资保证金亦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2021年8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风险提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纠纷,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承包人在贯彻落实该项保证金制度时,有如下几点仍需要重点关注:
1.差异化缴存。《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则提高存储比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则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2.保证金具体额度。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然而,上述的施工合同额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化解措施
1.坚决贯彻当地最新政策。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仅作出引导性规定,但具体执行与实施还需要进行细化,而当地地方政府往往有更加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对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详尽收集当地政策,认真解读,并按照政策要求积极实施;否则,若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可能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事宜作出详尽约定,具体须包括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以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避免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使用。
3.妥善化解农民工工资纠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用工、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避免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确实存在欠薪事实的,应及时予以支付。将各项根治欠薪的制度落实到位,确保自缴纳之日不发生拖欠工资纠纷,保证良好的企业信誉,争取少缴或者免缴该项保证金,从而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相关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第5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11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12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6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