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质量管理(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8

第七节  质量管理(风险及化解)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反映建筑工程满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满足要求的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指挥和控制项目参与各方关于质量的相互协调的活动,是围绕工程项目满足质量要求,而开展的策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监督和审核等所有管理活动的总和。它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共同职责。①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建筑物的寿命和使用功能,对近期和长远的经济效益都有重大影响,所以工程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在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施工企业承担了主要责任。本节拟从质量标准、施工图、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质量缺陷四个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述,探讨施工企业应如何开展质量管理。

一、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入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以便在统一施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建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根据质量标准效力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内容划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根据质量标准的属性将其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C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5.1.1项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根据该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这解决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的验收评定问题,也满足了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由此产生以下问题:

1.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但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何认定该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效力问题。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但该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如何认定该合同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的效力?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约定。《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但是,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一般是指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以及法律适用条款等,显然不包括当事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的条款。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问规定:"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由此,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3.质量标准未确定或者与施工工程条件不符的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质量(创优)标准与实际工程的条件不符的,应当如何认定质量(创优)标准的效力?质量(创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规模要求、设计要求、申报时间限制等。例如, PC 装配式工程属于一种新型结构,2017年相关评优标准尚未确定。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开始暂停装配式建筑优质结构的申报,同时也暂停装配式工程的"白玉兰奖"申报(申报条件是工程必须先获得优质结构,才可以申报上海市"白玉兰奖")。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 PC 装配式工程质量标准为上海市"白玉兰奖",那么该质量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以上条款,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的条件不符的,如果未能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质量(创优)标准的约定无效。

化解措施

1.招投标阶段充分利用答疑。在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作为投标人,应当组织有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中质量标准相关条款。发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条件不符的,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就质量标准问题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要求招标人书面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合同签订前认真查验。在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合同中质量标准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读,发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条件不符的,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沟通,确保在合同签订前,解决上述问题。

3.合同签订后及时补救。合同签订后,针对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从设计方面入手,查阅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的差异,如确实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复杂性,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给工程质量(创优)增加了难度,可以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评估创优的难度和相应增加成本,也可以请相关评审机构现场指导。然后从设计难度增加和费用增加两方面与建设单位沟通,进行设计变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相关依据

1.《建筑法》第55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第1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施工图

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做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施工图具有图纸齐全、表达准确、要求具体的特点,是工程施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一般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及电气施工图等专业图纸,也可将给排水、采暖通风和电气施工图合在一起,统称"设备施工图"。

施工蓝图应为加盖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签章的图纸,反之则为施工白图。我国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作为项目建设的基础性及纲领性文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待完成必要的施工图审查程序后,方可提供合规图纸供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风险提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11条第2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在工程实务中,不少发包人往往不按照规定对施工图进行报审,有些工程往往还未走完基本程序就已开始施工,边施工边完善相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期刊登了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再审一案,该案裁判要旨认为,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将来因此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未经审批时,如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①

此外,《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施工图经审批后,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纸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施工图。否则,因此造成不利后果的,施工单位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化解措施

1.杜绝白图施工。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建设单位交付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但建设单位坚持要开工时,施工单位一定不能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而同意开工。如果是一边施工一边设计的,后期一定要补足施工蓝图。否则,没有施工蓝图,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一旦无法竣工或验收未通过,项目的造价就只能折价。此外,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但建设单位要承担巨额损失,而且施工单位也可能因为明知白图施工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2.认真审核图纸。施工单位在接到已经审核过的施工图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招投标图纸、勘察资料、设计文件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确保施工图纸准确无误。施工单位发现图纸有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在新的图纸和方案确定之前视情况暂停施工,待新的图纸和方案确定后,再行施工。

3.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为了创造利润、节约成本而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者偷工减料。但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是因为施工图施工难度过大,可能由于施工工艺达不到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在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认可下,进行设计变更,以保证工程质量。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11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建筑法》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三、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

施工材料的质量决定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讨论工程质量管理,离不开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包括采购(除甲供材外)、验收、检测、材料现场管理四大环节。

对施工材料质量管理的疏漏,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而承担大额的赔偿。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纠纷,某公司施工的某广场项目,自持的商业部分发生大规模的漏水事件,很多已经入场进行经营的门店成了"水帘洞",装修被水泡,无法正常营业。某公司进行了多方排查,并未发现问题,于是只能将之前的防水工作又重新做了一遍,但是漏水情况并未有太大的改观。多家业主因与某广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起诉至法院,某广场被判赔偿装修损失、房租损失等金额数十万元。某广场支付业主赔偿款后,立即发函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不同意支付,正当某广场准备起诉之时,某公司的项目人员打开隐蔽工程部分,发现漏水是预埋水管接头破裂导致的。然而,由于某公司在采购接头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购价格极低,所采购的接头是"三无"产品,所以找供应商赔偿根本不可能。最终,某公司只能自行向某广场赔偿数十万元,并承担了所有的修复费用。

风险提示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材料的提供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甲供材),另一部分为施工企业自行购买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这就说明,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果是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施工单位使用。

同时,对于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自行采购部分的施工材料,施工企业必须保证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否则,由于其采购的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后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建筑法》第5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31条严格限定了施工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里的建筑材料并不限于施工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还应当包含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

常见的施工材料质量管理的风险有以下几点:

1.施工材料的采购风险。施工企业在采购施工材料的过程中,除注意签订采购合同外,还应当充分考虑供货商的资信问题。供货商的资信不好,无论买卖合同约定得再完备,对施工企业多有利,只要供货商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和偿债能力,合同的质量条款和违约条款就都失去了意义。

2.施工材料的验收风险。施工材料的验收分为两个环节,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出厂验收是在施工材料出厂前进行的验收,除了外观、包装等验收外,还要有利用设备或者试验才能得出的能够满足性能要求的结果。出厂验收由供货商进行。但是,施工企业可以要求进入查看。进场验收是施工企业对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参数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不允许进入施工场地。未经验收,品牌、型号、规格等参数不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极易引起质量问题。

3.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风险。对于已经经验收进场的施工材料,由于进场检验只能对肉眼可以识别的情况进行验收,无法进行专业检验、检测。因此,不少施工材料,例如,钢筋、混凝土等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即投入使用,后检测报告若显示不合格,不仅影响施工质量,造成返工,还会影响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

4.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风险。施工材料在施工现场的存放、周转和盘点,都可能影响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而影响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进行施工材

料的现场管理,及时盘点使用量,避免不及时盘点造成材料超用或少用;及时查看材料的存放条件,避免由于存放不当,造成材料质量下降,从而引发质量问题。

化解措施

1.充分考察供货商的资信。在采购施工材料时,无论是在招投标过程中,

还是在议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重点考察供货商的资信情况,而非单纯考虑提高利润、压低采购价格。施工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公开渠道对供货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对于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调查,在充分考察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与该供货商合作。

2.完善书面采购合同。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应对采购施工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参数作出详细的约定;明确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的标准,如果施工材料未达到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标准,施工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对于通过进场验收的施工材料,质量检测、质量异议期、质保期的约定应明确,以确保供货商提供的施工材料质量,一旦供货商违约,施工单位可以依据采购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3.重视施工材料的验收。施工材料的验收分为出厂验收和进场验收。出厂验收为供货商在出厂前,对自身制造的施工材料进行全方位检测,包括对施工材料的外观、包装等的检验,此外还包括一些需要高温高压或者其他特殊手段、设备进行的检验。出厂前检验应充分利用供应商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施工单位应派员进行查看。对于大宗采购的材料,施工单位可以派员驻场进行出厂前验收,以确保发货的施工材料能够满足质量要求。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施工材料的进场验收要求进行,对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到场进行联合验收的,务必按照施工合同要求提前通知到位,如施工合同要求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的,则必须在24小时前出具书面通知,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此外,对于验收的过程,应当由专人进行书面记录,并由现场验收人员签字。

4.完善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施工材料进场验收主要是通过外观(品牌、型号、规格、包装等)来观察施工材料质量是否合格,对于材料的其他性能和功 能方面的质量,只能通过检验或者检测来获得。因此,检验、检测在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中尤为重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施工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对施工材料取样作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于取样的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字确认。质量检测机构一般由业主单位指定,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项目当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5.善用质量异议期。《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施工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对施工材料的检验、检测所需花费的时间,尽可能将质量异议期约定时间拉长。此外,在施工材料进场后,第一时间进行检验、检测,发现不满足质量要求时,及时向供货商提出质量异议,通过退货或者其他手段予以解决,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6.严格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材料要由专人进行持续不间断的管理,包括:施工材料在进场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造册;根据施工材料的不同存放要求,分类存放;对材料周转和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包括过程中进场验收、检验、检测、退换货的数量等;定期进行施工材料盘点,保证施工材料所用数量无误。

相关依据

1.《建筑法》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31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急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四、质量缺陷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本段所讨论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程度可将质量缺陷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风险提示

由于质量缺陷发生时,建设单位往往认为施工质量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并且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通常会扣留一定比例的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因此,建设单位并不会积极证明质量缺陷由哪方造成,而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旦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即以扣除质量保证金为要挟,强制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质量缺陷最大的风险即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当质量缺陷责任界定不清时,由于质量缺陷的修复必然产生费用,并且可能同时还需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和赔偿,而这些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

化解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对质量缺陷责任界定带来的风险。首先,应避免建设单位把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缺陷责任归咎于己方;其次,应避免建设单位把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仅仅归于施工单位一方。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地应对后期缺陷责任界定不清引起的质量缺陷责任。施工单位可以参照图3-2进一步明确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和责任分担。

质量缺陷发生

一、与施工单位有关:

1.由施工单位一方造成,承担质量缺陷责。

2.由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造成,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分担质量缺陷责任。

二、与施工单位无关:

提供证据证明,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3-2施工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流程

为了避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三点:

1.在合同签订阶段,约定质量争议鉴定机构。为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施工单位在质量缺陷责任证明过程中处于被动和尴尬境地,在合同签订阶段,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质量争议时的缺陷责任认定的方法。

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当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双方无法就质量缺陷作出界定和责任划分时,建设单位将质量缺陷问题交由项目所在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明确是否为工程质量缺陷,并明确该质量缺陷由哪方造成。同时,明确约定质量缺陷鉴定费用的承担,即由建设单位预交,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由责任方承担。

2.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对工程质量资料的制作和保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资料的制作和保管。施工单位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制作工程质量资料。对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变更核定单、实施记录(包括竣工时设计变更在竣工图上标注说明)、施工材料的验收单、施工材料的检验记录、施工材料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取样的现场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原始资料,要严格按规范制作,并且保证齐全完好。一旦产生质量争议,施工单位才能有证据提交给法院,掌握主动权。

3.在质量缺陷发生时,积极举证责任不在己方。对于缺陷责任界定不清带来的风险,施工单位应该证明质量缺陷不是自身造成的或者证明不是由自己一方造成的。首先,施工单位可以提供施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利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次,施工单位可以提交一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使用工程不当的证据,从而证明质量缺陷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使用不当有关;最后,施工单位可以收集一些证据证明是第三方或是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通过以上方式,证明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不在施工单位或者至少不全在施工单位。

相关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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