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标准(风险及化解)

发布时间:2023-07-28

一、质量标准(风险及化解)

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入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以便在统一施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建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根据质量标准效力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内容划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根据质量标准的属性将其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风险提示(风险及化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CF -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5.1.1项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根据该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这解决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的验收评定问题,也满足了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的特殊要求。由此产生以下问题:

1.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但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如何认定该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2.合同无效情况下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效力问题。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但该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如何认定该合同对于质量标准的约定的效力?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约定是否有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约定。《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但是,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一般是指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以及法律适用条款等,显然不包括当事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的条款。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问规定:"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由此,应当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3.质量标准未确定或者与施工工程条件不符的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质量(创优)标准与实际工程的条件不符的,应当如何认定质量(创优)标准的效力?质量(创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规模要求、设计要求、申报时间限制等。例如, PC 装配式工程属于一种新型结构,2017年相关评优标准尚未确定。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开始暂停装配式建筑优质结构的申报,同时也暂停装配式工程的"白玉兰奖"申报(申报条件是工程必须先获得优质结构,才可以申报上海市"白玉兰奖")。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 PC 装配式工程质量标准为上海市"白玉兰奖",那么该质量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根据以上条款,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的条件不符的,如果未能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质量(创优)标准的约定无效。

化解措施

1.招投标阶段充分利用答疑。在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作为投标人,应当组织有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中质量标准相关条款。发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条件不符的,投标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具体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就质量标准问题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要求招标人书面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合同签订前认真查验。在合同签订前,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对合同中质量标准相关条款进行认真研读,发现招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约定的质量(创优)标准未确定或者与实际工程条件不符的,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沟通,确保在合同签订前,解决上述问题。

3.合同签订后及时补救。合同签订后,针对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从设计方面入手,查阅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的差异,如确实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复杂性,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给工程质量(创优)增加了难度,可以请专业第三方机构评估创优的难度和相应增加成本,也可以请相关评审机构现场指导。然后从设计难度增加和费用增加两方面与建设单位沟通,进行设计变更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相关依据

1.《建筑法》第55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第1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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