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懂工程鉴定律师曹敏//【案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价鉴定的申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16

【】笔者代理重庆一起工程纠纷案件,很好地提出了举证鉴定申请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而对该价款有异议时,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工程造价已被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且已被双方确认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对工程纠纷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

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

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工程纠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 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

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对工程纠纷鉴定检材和样本进行审查。

由于文件证据及其他司法鉴定结论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证据。不但鉴定结论本身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鉴定过程中,采用的检材是否真实、是否是原件,样本是否充足、是否合法等都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质疑鉴定结论时,对鉴定采用的检材和样本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越充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

工程纠纷鉴定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指综合某一案件的全部涉案证据,对当前的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不但要看鉴定结论本身,还要看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矛盾等。如果鉴定结论与各个证据之间相一致,通常可以证明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则应当进一步查明矛盾的原因以及与之相矛盾的证据的可靠性。

从而综合判断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办案人员在遇到鉴定结论与相关证据有矛盾时,不可轻信鉴定结论,也不能无端怀疑,而应当综合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以求得客观事实。 一切鉴定意见必须查证属实且应当庭出示并经双方互相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无论是经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文件鉴定结论还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都必须在实质上和法律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经得起考验,经得起质证,甚至还要经得起重新鉴定。

这样才能正确运用文件鉴定这一证据手段来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工程纠纷申请鉴定的时间;工程纠纷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 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效力,单方委托,单方提供资料,其缺乏质证过程,审价报告缺乏共信基础,另一方有权采信或者不采信。采信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审价机构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做出的审价结论,是主体不适格缺乏法律效力。双方采信有效,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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