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当鉴定“发包人应付”的“合同造价”而非鉴定“承包人已完”的“成本造价”工程造价鉴定干涉诉讼权利的情形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6

【】应当鉴定“发包人应付”的“合同造价”而非鉴定“承包人已完”的“成本造价”工程造价鉴定干涉诉讼权利的情形分析。笔者在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以鉴定代替审判的情况,对案件最终权力义务的确定十分不理,以下是具体变现形式,分享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于五条规定民事深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信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益或者迫人合法权益的中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豺诉讼、口避等与实体个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律师应尽可能从法律角度理解专业问题,从专业层面表达法律要求,正确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和鉴定申请并及时审核委托鉴定书。

若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向法庭和鉴定单位提出异议。同时,应对鉴定活动进行会面跟踪,确保在发现委托范围出现偏离时能及时提出,若仍不能纠正,则要善于利用鉴定报告质证时的提问、通过鉴定造价工程的答来自认改变鉴定范围的事实,从而达到对鉴定报告重新鉴定成补充鉴定的目的当事人涉及工程造价案件时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若涉案标的较大、案情较复杂,则还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就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专门提供相关的非诉法律服务,代替一方进行举证,干涉当事人举证责任

实践中,即便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不能反映其中请鉴定的内容,鉴定单位往往仍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现场勘察,具体丈量”,并将取得的现场数据作为鉴定依据反映在正式的鉴定报告中。但其实,这种“实事求是”的行为本质上越过鉴定单位的中立立场代替方当事人进行举证,从而打破了双方当事人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界有句俗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从中不难看出,当事人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庭支持与其能够提供的证据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除了法庭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收集证据外,非诉讼当事人的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均无权擅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