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因违约解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建筑律曹敏

发布时间:2024-08-15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无论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因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合意解除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守约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失賠偿额的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有赔偿信赖利益说和赔偿履行利益说两种观点。赔偿信赖利益说认为, 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场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被完全履行后才能实现:守约方选择合同解除,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合同解除后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应当为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1赔偿履行利益说认为,解除合同虽然可使合同溯及地归于消灭,但在赔偿问题上仍应按履行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履行利益之后,当事人的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信赖利益只能当成交易成本从可得利益中获得补偿。在合同解除后无溯及力之情形,合同关系仅向将来终止,此时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只恢复原状就能完全弥补解除权人因对方的债务不履行而蒙受的损失,还应当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必须扣除解除权人因被免除债务或者请求返还已为给付而得到的利益,即进行损益相抵。我们认为,应区分情况而定。具体言之,如果是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其赔偿范围应为履行利益的损失,但应当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在任意解除的场合发生的损失赔偿,其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其道理在于,在任意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是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失赔偿,该损失是因为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且会存续到终期届满之时或履行完毕之时,但因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关于任意解除,在我国现行法上存在若干类型:(1)在继续性合同场合,任意解除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双方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为由而行使解除权。《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前段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属于此类。(2)承揽工作项目是为定作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甚至有的仅仅对定作人有意义,如果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使承揽工作变得对定作人已经没有意义和必要,却仍要定作人忍受承揽人继续完成工作的结果,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于此情形,《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此外,对于某些合同,基于特别的立法政策,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任意解除权。例如《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1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被解除的情况下,对方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准备工作所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结合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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