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贵州农村建房合同效力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2

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2010年3月5日,被告冠名建筑公司因承建林苑小区建设工程需水泥预制板,便与原告腾飞水泥制品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定制水泥预制板2220块,所需水泥、砂石、钢筋等材料由被告提供,合同价款10万元,同年6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水泥预制板的制作义务,7月1日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验收后于7月10日提出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被支付货款10万元。

因原被告对质量问题分歧较大,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鉴定单位对其进行鉴定,结论符合双方约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揽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被告定做的工作,支付了工作成果,且鉴定合格,被告应当向定做人支付报酬。判据被告支付原告预制板货款10万元。

【案例分析】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在承揽合同中 承揽人必须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本身,而是工作成果,与单纯的提供劳务合同是不同的。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的建筑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的定作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合同标的物是用于建设工程的预制板,但该预制板是作为原告向被告定做的建筑材料动产而存在的,并不是建设工程本身。它是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满足被告的特殊要求而制作的,不同于市场物品的特定物。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已经按约定完成了承揽行为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故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承揽费用。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