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2

【工程实例】2013年4月5日,被告付怀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怡馨园工程发包给被告建安建筑公司。建安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将工程项目人为拆开为两个标段,与李某、张某工程队分别签订分别合同,由两工程队各负责一个标段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建安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李某、张某起诉要求建安建筑公司与付怀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68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安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且在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组织和管理,应认定为转包行为,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因原告所建工程合格,其请求按分包合同约定价款结算应与支持。付怀公司未欠付建安建筑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建安建筑公司支付两原告工程款680万元,并驳回原告对付怀开发公司的支付请求。

【案例分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建安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与其他签订分包合同,该其他人成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自己对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参与工程管理,符合非法转包的法律特征,法院按无效合同处理是正确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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