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庆借用资质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22

2008年3月1日,原告长生制药与三建公司签订厂房施工合同。后三建公司把其中的一座厂房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承建。

为掩人耳目将其李某施工队编为自己的施工作业组进行施工,并与之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三建公司是收取管理费不参与施工管理。

同年10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一年后出现质量问题,三建公司将责任推给李某,原告将两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质量修复责任。

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水泥不合格及施工有问题,修复费需要28万元。李某辩称自己是三建公司的施工作业组是内部承包关系,责任应有三建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三建公司虽然将李某编入自己的公司施工作业组,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三建公司只收取李某的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李某工程的施工管理;李某施工资金均系其自筹、自组,故双方不是内部承包关系。

三建公司将工程以内部承包名义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承建,构成违法分包;双方对违法分包均有过错,也是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根据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和质量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法院遂判决三建公司承担30%修复费用,即8.4万元;李某承担70%即19.6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违法分包是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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