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李xx工程队;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内蒙古乌兰浩特xx机械厂;
被告: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
【案情】2009年1月6日,被告内蒙古乌兰浩特xx机械厂与被告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4个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19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付款。被告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分包合同将其中的一个厂房分包给沈阳李xx工程队施工。2009年6月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内蒙古乌兰浩特xx机械厂拖欠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工程款,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因此未及时支付李xx工程队工程款。多次协商,争议较大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132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请求按分包合同约定价款结算应予支持。内蒙古乌兰浩特xx机械厂拖欠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工程款1230万元,故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被告吉林长春xx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20万元,被告内蒙古乌兰浩特xx机械厂对其中的123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建筑律师评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七种形式:
一、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二、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
三、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
六、应当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合同;
七、应当招标而招标无效的工程合同;
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小型工程资质不作为无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