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律师】指出:发包人明知或者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发包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被借用的建筑公司与实际竣工人签订的借质挂靠合同也无效。
【案例】挂靠借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原告:天津xx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一:河北xx建筑公司;被告二:王xx;
【案情】2006年6月8日,原告天津xx公司准备建设一个办公楼工程,被告王xx通过关系找到原告要求承包该工程,由于考虑工程竣工验收时无法通过,于是原告要求王某某挂靠河北xx建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后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后不到两年墙体出现开裂、脱落、倾斜等质量问题,要求王某某维修未果,请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费用3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河北xx建筑公司和王xx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借资挂靠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但不能免除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河北xx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盈余王xx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告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责任,也是产生质量纠纷的原因之一,故原告也应承担过错质量责任,承担修复费用的10%。
【判决】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7万元。
【建筑律师评议】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建筑律师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