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被告一: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二:xx建筑工程公司
【案情】2009年3月8日,被告一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幸福家园工程发包给被告二xx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二又将工程与李某签订了分包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二拖欠工程款,于是李某将被告一、被告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款96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二签订施工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原告,且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进行组织管理,是典型的转包行为,该分包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质量合格,应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被告一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欠付被告二xx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故不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二xx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60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一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支付请求。
【评析】当事人(发包方)以同一标的(工程)先后他人(多个施工队)签订两份以上的施工合同,除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所有合同不分先后都有效,如果仅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的话,对其他合同就得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就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
发包方有的是为了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有的是其他关系的原因、有的是与先前的施工对发生纠纷等等,在没有与前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诚信的与其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确认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利,在法院和仲裁。无效的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施工合同经过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