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辽宁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案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范围如何确定?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范围如何确定?一般情况下,在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赔偿责任以“尽可能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为原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利益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笔者多年的经验来看,直接损失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如招标、投标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未施工运送机械设备或者雇工所支出费用、投资款、建筑材料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工程施工费用等;3、因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赔偿相关第三人的损失费用;如贷款利息及对第三人赔偿金等。

间接损失主要是无效合同使受害人市区的各种机会利益。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通常只有再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主张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即丧失与第三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误工损失;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2012年11月11日,被告辽宁省某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准备建设生产车间,与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施工任务交给原告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准备组织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告未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为由通知原被告不得进行施工。为此原告找被告交涉,被告表示短期内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赔偿损失。

【审理】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与原告进行工程发包建设,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无效不得再履行。 因法律规定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故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无效合同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合同违约赔偿的是期待利益损失不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所应当获得的信赖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当获得额全部利益。承包人的间接损失一般包括工程成本和合同约定价款之间有差价,如何合同约定价款低于工程成本的,则部赔偿利润损失。

法院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如下,原告的直接损失有:1、为了订立涉案合同制度文件材料费,食宿费,工作人员旅差费,设备租赁费,共计35万元;2、为准备施工运送机械设备到施工现场的人工费,机械费共计20万元;3、为施工提取流动资金而失去的利息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30万元。间接损失有,因本案合同而决绝拒绝其他合同损失收入20万元,共计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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