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天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发布时间:2020-06-22

原告:天津xx水泥制品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caomin5168

被告:天津xx建筑公司

【案情】2006年6月9日,被告天津xx建筑公司为承建xx房地产工程需要水泥预制板,于是与原告天津xx水泥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原告为其定做水泥预制板4000快,所需水泥、砂石、钢筋等均由被告提供,合同价款20万元,2006年7月底交货。2006年7月30日原告将制作好的预制板运到被告工地进行交货。被告收货后于同年8月12日以预制板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并要求退场,争议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万元。法院委托鉴定符合承揽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承揽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成果并已交付,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该工作成果检定合格,定做人应当支付报酬。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

【评析】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1、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合同内容均已完成一定工作并已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3、合同性质均为双务、有偿合同。

区别: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合同适用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

面、口头均可。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

5、合同履行监督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推行监理制度,有监理监督工程质量;承揽合同无此规定。

6、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及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有自己完成。

第三人究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无论是承揽人经定做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都由承揽人向定做人裁定责任,第三人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7、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外,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8、纠纷适用法律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适用特别法,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承揽合同只适用与承揽合同相关的合同法规定。

9、对标的物的处置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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