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建筑房地产工期违约解除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22

原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金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工程法律咨询电话:15801061959;建筑法律咨询微信:15801061959;

【案情】2013年6月1日,原告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原告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款1600万元,竣工合格时候结清,同年6月10日开工,11月31日经过验收合格竣工,建设工程延期开、竣工承担违约金6000元/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原因迟延进场施工,导致开工延期十天,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为了使损失不在扩大,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庭庭审中,被告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同意解除工程施工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浙江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身原因延误开工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开工十天,可以赶工赶上保证按工期竣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无据。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6万元,驳回原告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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