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建筑房地产工程变更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2

【案例】2012年9月,被告开发公司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约定工程款645万元。施工期间被告资金不足缩减工程规模。竣工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因设计变更致使建筑面积减少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协商不妥诉至法院。笔者(曹敏律师)代理此案。经鉴定工程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鉴定变更后造价为587万元,利润减少12.4万。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因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本案合同有效,被告变更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87万元、损失12.4万元。

【评析】由于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合同,给施工企业带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此类案件的常见错误是,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没有全部计算出损失,使得当事人权益没有全面地得到维护。在新的结算上重新签字盖章的,视为对以前达成的协议的变更。

【常识】《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再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中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但是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客观原因需要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不是对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如果把变更补充协议进行备案应按变更的协议进行工程结算。

情形变更-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形变更适用条件:1、情事发生变化,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2008年钢材),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去产能导致钢材、水泥价格变化)。 2、该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该情形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4、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形变更。5、情形变更发生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形变更法律效力:出现情形变更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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