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二十多年,专门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电话:15801061959.曹敏律师在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地办理了多起施工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一下是施工合同解除法律法规经验分享;
发包人(法定)解除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释第》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合同法》第91条,94(一)不可抗力,(二三四)违约解除。94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91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3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 (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97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98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7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 (不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不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建筑律师谈施工合同解除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解除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达到对方当事人生效。不得随意撤销。对方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合同法》第95 ,96。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8条。(一)(二)(三)源自《合同法》第94天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四)项的规定源自《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擅自停工等)不履行合同主要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规定基本上重复了《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第相关规定。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要求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源于《合同法》第94条(三)的规定。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并拒绝返修的。发包人可以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项源于《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即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合同解除。
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灵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发包人不能作为得到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 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四、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该项源于《合同法》第253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287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网站内容均为曹敏律师原创,如有转载,请标注来源于http://m.zgjsls.com,欢迎各位同仁来电磋商。详情咨询:15801061959,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