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哈尔滨xx建筑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内蒙古满洲里xx开发公司
【案情】2009年6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620万元,竣工合格后结清。施工期间被告因资金问题削减了工程规模。结算时原告要求被告因减少工程量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被告拒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根据合同约定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质量合格,价款590万元,原告因工程变更只是利润损失15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0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设计变更包括: 1、工程结构变更; 2、基础工程变更设计;3、装饰部分变更;4、建筑部分变更设计;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一般包括: 1、图纸设计变更; 2、现场技术变更签证; 3、工程材料品种的变更; 4、建筑材料价格和涨跌; 5、国家相关法规的政策性调等; 6、工程施工环境变更;7、发包人、承包人变更;8、不可抗力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形式: 1、口头协商变更;2、备案书面变更工程合同;3、一般书面变更合同;4、公证变更工程施工合同;5、法院判据变更;6、仲裁变更;7、行政变更合同;8、批准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主体有:1、发包人变更施工合同;2、承包人变更; 3、实际施工人变更;
工程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工程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变更。
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工程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工程合同的转让是工程合同主体的变更,工程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工程合同根据其转让的内容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