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该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是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赔偿投标人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责任;如果双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