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曹敏: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24-12-31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建设工程市场上,“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招投标无效而签订的合同包据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其儁易行订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应当被认定为天效合同。在业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之网存形式上的技标文件,但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当单人约真实意思或反了法律、法规的蔃制性规定、依法不应菜信。茵此,使业单人之间存在推投标戈件,但如果招标本身是违法约、也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用法律问题的解将(-》》紫二十三二条,不能将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当事人之就同-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工雅价的结雾应当适用《最商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洪律题的解(-)》0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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