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效力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条,《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取得所签订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涉及土地管理、规划审批、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等环节。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效力。事前控制。《城乡规划法》第37,38,39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40,42

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整体上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是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查。从效力上看,用地规划许可是工程建设许可的前提。没有得到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

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能突破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建筑选址,使项目建设符合陈述总体规划,如建筑项目的高度,绿化面积,容积率等,项目建设符合各种控制性规划。《建筑法》第7条,《城乡规划法》第40条

实践中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大循环”审批(包括消防、卫生、人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交纳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施工许可审批(含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项目的审批)。

根据《建筑法》第7条,《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发包方。因此,因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方 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需要承担责任。注意,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起诉前”。

发包人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后果。是主观恶意违背了《合同法》上严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施工合同解释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 对发包方利用恶意返回获利的行为作出了否定的评价。规定了不予支持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并对发包人迟延办理相关审批生效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成就 ,发包人能办理而不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应付举证责任。北京建筑工程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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