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违法建设工程与社会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25-04-13

第一,基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所处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某些涉及民生的违法建设工程存在多年且未产生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反而给利益方带来一定的利益,此种情形如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对违法建设工程质量不作评价有失偏颇。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指出,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工程,在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主体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罚款之后,相关部门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并发放产权证件。

第二,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生态屏障,则应适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严格处理违法建设。我国秦岭违建别墅曾一度登上了热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秦岭素有“国家中央公园”之称,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具有涵养水源、气候调节的重要作用,在维护全社会生态安全、实现天然屏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违建别墅与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不符,该类别墅也就失去了质量评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终均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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