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工程在施工时并未签订合同,或合同过于简略而未约定明确工程质量标准,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工程质量标准达成其他合意。在此情况下, 工程质量应依据合同目的、工程性质、功能、产能、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相应施工期的验收规范作为评价标准。
(五)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例如,《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1条第1款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因此,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时,可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于标准选用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