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关注的因素是选择适用的标准。建设工程领域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勘察、设计类规范,可以用来衡量勘察、设计质量;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可以用来衡量施工质量;第三类是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如在建筑工程中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可以用来评价工程的现状安全性或使用性。
工程质量评定(鉴定)一般选用的评价标准应为施工时所适用的标准版本,而检测方法一般采用现行标准。目前我国尚无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行业技术标准,司法鉴定时参照或者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行业技术标准。
(1)施工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工程设计资料。
(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的适用标准。工程建设时期适用的、相应的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
(3)环境变化对临近工程损害鉴定的适用标准。这类鉴定既涉及设计、施工规范,也涉及既有工程的鉴定标准。既要评价工程的现状,也要分析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需要分别对施工前后被影响工程的现状作出评定,确定造成损害的程度。这类鉴定属于因果关系分析,涉及规范较多。
(4)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适用标准。除了分别对照勘察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以外,还要参考其他有关管理技术规定。
(5)既有工程质量性能鉴定的适用标准。此时应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考虑既有工程建造时间,仅为评判既有工程现状的安全性或抗震性能,此时可以直接使用现行的鉴定标准;另一种为了评判既有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建造时的安全性能,此时的鉴定标准则应选用当时的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鉴定标准。目前后者处理具有很大的技术风险,原因在于规范化的操作指引缺失,不同鉴定机构对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引起结论的偏颇。
(6)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规范、标准定期会进行修订,规范版本的不同有时也会导致结论的差异。一般来说,新规范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这意味着按旧规范满足要求建造的工程,按新规范可能评定为不满足要求。但也存在极少数相反的情况,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04-20 15)中柱、梁、板、墙等截面尺寸偏差允许值由2002版标准的“+8,-5”放宽到“+10,-5”。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过渡时期,而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明确规定时,严格来说应该根据标准实施日期采用新标准,此类标准主要是施工质量验收类标准。设计质量鉴定时,一般以完成施工图出具的时间为界限。但是上述新旧标准选择尚无明确的选择原则,司法鉴定实践要结合工程实际以及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合同约定和标准性质等综合判定。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由鉴定机构给出适用的标准建议及理由,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另外,对既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判定时,此时仅仅作施工质量评价,不涉及功能性判定,也需要注意各规范之间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的区别。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04-20 15)中规定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中的规定不同。此种不同可能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结果,具体需要结合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因素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检测结果临近判定值附近的,更应该关注。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工程建造、使用时间长短问题,也即投入使用的时间长短以及使用本身等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目前的鉴定通常是以现状为准去评判工程质量,而部分工程的质量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也就是说现状不合格不一定能够直接推定施工时不合格。出现此种问题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
1鉴定的项目不受时间变化或者使用的影响,此时可以不用考虑时间或使用因素,根据检测结果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2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合理使用期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超过判定项的缺陷,也可直接判定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鉴定的项目虽然受时间或使用因素的影响,但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时间劣化等科学规律的,需要鉴定机构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分析研判,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原有施工质量问题。
4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按照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