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见诉讼请求
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施工人赔偿除修复费用外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
2.主要规范
(1)《民法典》第58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80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要件分析
关于赔偿其他损失请求项下的责任主体、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因果关系等要件分析,与上文关于要求修复的诉请中分析一致,本节不再赘述。相关规范要件的关键点在于:
(1)损失范围的确定
发包人可请求施工人赔偿的范围,除修复费用的损失以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工程逾期交付损失。以房建工程为例,该等损失可以包括发包人因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停工停产损失、发包人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发包人另行租赁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损失、发包人因工程逾期交付而向第三方(如购房人、承租人等)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该等损失既包括发包人自身直接损失,也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使得发包人向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的发包人损失。包括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也包括因质量事故使得除建筑物、构筑物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如室内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毁损而导致的重置费用、修复费用等。
第三,建设工程减值损失。如存在上文关于要求修复的诉请中分析的修复费用过高、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修复等情形,导致发包人不能请求施工人承担修复义务,但工程实体因质量不符合约定,与合格工程相比价值有所减损,发包人可就工程的减值损失请求施工人赔偿。或施工人虽已履行修复义务,但客观上工程经修复后市场价值降低,包括修复方案直接对原使用功能进行部分限制,建筑物布局调整等,损害发包人利益,发包人亦可要求施工人就前述差值、功能受限部分予以赔偿。
例如,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9民终277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围绕案涉桩基质量问题成讼,发包人要求实际施工人退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处理桩基质量的费用损失。法院认为,考虑到按照鉴定机构的补桩修复方案,对案涉桩基实施修复后无法满足原设计要求,势必会造成发包人对于案涉工程的原建造期望(如可能会变更功能设计、降低标准等),应当将该使用功能受限部分纳人损失范围。
第四,可得利益损失。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必然影响发包人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发包人的收益。例如,发包人已就在建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从预期竣工日交付房屋收取租金,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则发包人本应获得的租金无法收取,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可要求施工人赔偿。
(2)损失金额的计算
对于发包人已实际支出或发生的损失费用,如另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搬迁费等,发包人均可通过举证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要求据实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已经发生但无法直接证明金额的损失,如建筑物减值损失、功能受限、财物毁损重置费用等,可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计算损失金额。此时,裁判者应当根据诚信原则,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防止对损失金额支持不足的困境,助长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4.抗辩路径
针对发包人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请,施工人可提出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无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施工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超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抗辩,与关于要求修复的诉请抗辩分析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施工人针对该项请求,还可提出以下抗辩:
(1)损失超过可预见或应预见范围
《民法典》第584条不但规定了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同时规定了违约方的防御规范:“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主张的损失超过了施工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类型,则针对该部分损失金额的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该防御规范的使用,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可以或应当预见的主体应为施工人,而不是发包人;第二,预见的标准应为客观的理性人标准,即一个正常、勤勉的施工人可以预见的,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将造成的损失;第三,预见的时点应是订立合同之时,不能以订立合同后或违约发生时的情形、事实作为可以或应当预见的考量因素;第四,预见的范围应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类型,而无须预见到具体损失金额。
(2)发包人未尽减损义务
《民法典》第591条确立了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如果发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则就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施工人赔偿。例如,因施工人施工工艺不当,导致水管在保修期限内爆裂,由此导致的建筑物内装饰装修及相应物品被水浸泡、冲毁的损失理应由施工人赔偿。但是,如果发包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立即关闭进水阀,长时间漏水导致被水浸泡、冲毁的面积和物品增多,则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请求施工人赔偿。
损失导致社会财富减少,每个社会主体都应防止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减少。减损规则属于守约方的法定义务,守约方也应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损失负有采取措施防止其扩大的义务。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