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5.抗辩路径

发布时间:2025-04-13

1.常见诉讼请求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主要规范

《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辅助规范

(1)《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九)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要件分析

支付违约金诉请项下关于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件分析,与上文关于要求修复的诉请的分析一致,本节不再赘述。本诉请的关键点在于:

(1)责任主体

违约金仅在合同有效且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因此,发包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请,仅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提出。发包人仅与总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不能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提出违约金诉请。

(2)合同约定

发包人主张违约金应以合同对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成就、违约金金额明确或可计算为前提,如合同中就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违约金金额不明确且无法计算,则发包人无权提出违约金诉请。

5.抗辩路径

针对发包人违约金的诉请,承包人可提出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超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抗辩,与关于要求修复的诉请抗辩分析一致,此处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承包人针对该项请求,还可提出以下抗辩:

(1)合同无效

如果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因存在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系转包挂靠、案涉工程属于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等法定无效情形,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则其中所包含违反质量约定需承担的违约金条款, 均归于无效。承担违约金以违反“约定”为前提,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其中所有约定自始无效,包括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此时因缺少“约定”而不能判定“违约”。当然,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抗辩无须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并不代表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无须就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仍可举证就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定损失大小,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2)违约金过高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承包人依据该条进行抗辩,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承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该处损失的类型、内容,应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确定。第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司法实践中一般即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调减的金额和比例,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缔约地位强弱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不应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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