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质量纠纷解除合同,抗辩路径

发布时间:2025-04-13

1.常见诉讼请求

发包人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提出关于解除勘查、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

2.相关规范

一般法规范均与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诉求的相关规范列举一致,本节不再赘述。

3.要件分析

本诉请项下的合同成立及生效要件与前述“继续履行合同”分析一致,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要件、约定解除及通知要件与一般合同的合意解除、约定解除要件相同,本节不再赘述。

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特殊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若属于一般性的质量瑕疵,经过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能够达到约定或法定的质量标准,则不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问题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可要求勘察人、 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勘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方式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而需要重新调整勘察、设计方案,即现有勘察、设计文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以解除合同。

(2)勘察人、设计人迟延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延误工期,发包人另找第三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4.抗辩路径

针对发包人解除勘察、设计合同的诉请,勘察人、设计人可从质量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因果关系、发包人责任等方面提出抗辩,抗辩路径与“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路径类似,此处不再赘述。勘察人、设计人针对该项请求,还可提出以下抗辩:

(1)勘察、设计文件已经向发包人提交。

因勘察、设计合同的特殊性,勘察、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勘察、设计的主要工作任务即完成,在勘察、设计文件提交后,除勘察、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通过补充勘察、修改设计不能解决的问题外,勘察、设计合同不宜解除,可通过补充勘察、修改设计的方式解除相关问题,也可以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564条的要件分析见上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法律对于解除权的行使限定了一定的条件,以促使纠纷的及时解决,让法律关系、经济秩序尽量处于稳定状态。法律对于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在约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若超过期限行使,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比如,合同约定勘察人提交勘察文件后,包人认为勘察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收到勘察文件的15日内提出;实际履行中,勘察人交付勘察文件后,发包人接收了勘察文件且在15日内未表示解除合同,后勘察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勘察费用,发包人以勘察人勘察文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因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将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法律规定为1年,即从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1年,超过1年的,解除权消灭,即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对方,也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发包人指示过错等原因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出现的质量问题是由发包人指示错误等原因导致(至少发包人具有一定的指示过错责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非勘察、设计人自身的原因导致; 在发包人具有一定的指示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但并非由勘察、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791号案件中, 发包人为治理厂区滑坡,委托勘察人对滑坡治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人完成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示施工人不按设计将原滑坡土体挖出,取消原设计换土施工方案,且发包人指示勘察人变更原设计方案,在原滑坡土体打抗滑桩。施工完成后,案涉工程在雨季出现滑坡。对于滑坡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发包人擅自取消设计方案中的挖出原滑坡土体方案,指令不挖出原滑坡土体,勘察人按照发包人指示变更设计方案,工程质量问题主要责任在发包人指示错误,勘察人在发包人指示下变更设计方案,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勘察人承抇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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