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工程 、“半拉子”工程质量、交由第三方续建工程质量、已完未竣工程质量、
发布时间:2025-04-15
未竣工阶段的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已完未竣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已完未竣工程,是指已经完工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针对未竣工阶段发生的工程质量争议,为避免影响项目进度和后续合作关系,各方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若质量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大多发生在项目暂停、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或类似情形中,此时当事人往往已无须顾及项目进度和合作关系。
1.“半拉子”工程质量
“半拉子”工程指施工合同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仅完成部分施工任务的工程,可能具备也可能不具备工程项目的基本使用功能,其强调工程施工处于停止状态,停工面可以是工程开工后、竣工前的任何节点。
“半拉子”工程的质量,一般会影响在其基础上续建工程的质量,影响程度因工程部位不同而不同。例如,房屋建筑的底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对于整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往往是决定性和全局性的;而某些工程部位(如自承重墙内填充墙)质量缺陷的影响,往往局限于其自身部位。
“半拉子”工程的质量检验往往不具备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实物基础,有时甚至不具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实物工程量基础,其客观上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其质量验收只能按照阶段性验收的标准进行。在该等情形下,承包人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可以对照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从合理性的角度考虑其质量程度上是否满足续建条件,而不必强求严格参照竣工验收标准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包人对“半拉子”工程质量不予认可,裁判者则应根据工程进度现状相对应的工程质量法定标准和约定要求,判断工程质量状况。实践中可能出现“半拉子”工程中的某些分部分项工程检验合格,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的情形。对“半拉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通常是处理工程款给付、优先受偿权等纠纷的关键。有试车、试运营等中间验收要求的工业工程、交通工程等特殊工程,由于中间验收阶段更接近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交付时的状态,该等中间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较之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进场材料设备等工程物资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验收报告,对“半拉子”工程的质量合格具有更强的证明力。1
“半拉子”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有以下情形:(1)“半拉子”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标准,如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记录中存在不合格,施工质量未达设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工作质量不合格等;(2)施工过程中的检测、验收合格记录,或者试车、试运行等中间验收报告存在伪造、不真实或签署检测、验收记录的人员不具有相应资格(权限)等;(3)施工或中间验收过程中的检测、验收程序、方法不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标准;(4)“半拉子”工程在施工或中间验收过程中已经检验、验收确认为不合格,需要整改,但承包人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实践中对“半拉子”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多见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抗辩的情况,因涉及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清理结算,故对工程质量事实不能仅进行表面、形式的审查,还需根据产生“半拉子”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以及工程的具体物理状态,客观地作出判断。
相关证据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依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规范、技术标准形成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检测验收合格证明;属于有试车、试运行、交工验收等中间验收要求的工业工程、交通工程等特殊工程的,依据合同约定、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形成的试车、试运行、交工验收等中间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已完工程中所使用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人施工现场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钢筋、混凝土等现场施工过程中各检验批的检验、检测合格的报告;施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检验(包括承包人自检、试验室检验、监理人根据监理规程、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施工合同约定要求进行的质量项目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如施工中的无损检测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
上述证据因不完备而难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义务提出申请,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委托质量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上述举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反证。由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不仅影响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更可能涉及建设工程的使用权人、不特定的消费者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裁判者应当特别谨慎地对工程作出质量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推定。通常情形下,如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裁判者仅能得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事实待定,以及承包人获得工程相应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的结论;如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则裁判者仅能得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事实待定,以及发包人主张扣减工程相应价款的依据不足的结论。1
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判者常见的困惑是对“半拉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及其责任应当如何合理分配。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出现“半拉子”工程质量纠纷,提供合规、合约的工程都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亦为承包人获取相应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付款时,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应首先分配给承包人。如已查明“半拉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主张“半拉子”工程质量问题系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则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交由第三方续建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各种原因交由第三方续建的情况,如施工途中承包人撤场,发包人将后续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由第三方替承包人施工等。工程交由第三方续建前处于未完工状态,因第三方承接后续工程施工,给裁判者认定质量缺陷带来不小难度。若工程交由第三方续建,最终经过竣工验收,则可推断续建前工程质量合格。困难在于:工程最终未通过竣工验收时,如何认定交接时承包人已完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可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发包人单方将后续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的,基于发包人有责任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确认、验收,故若无法根据现有证据确定工程质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续建前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
(2)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由第三方继续施工的,应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判断续建前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情况,如果无证据证明协商过程中发包人曾提出异议, 则可初步认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合格。
(3)如果原承包人不配合提供资料,发包人与第三方承包人委托鉴定单位根据施工界面划分进行质量鉴定,能够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则可据此认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部分的质量。
该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半拉子”工程质量并无二致,相关证据主要包括:1书证。例如,通过第三方的施工合同文本查明续建情况:通过对会议纪要、 往来函件内容查明施工交接情况;通过质量控制文件、施工记录文件查明施工质量情况。物证。例如,通过已封存样品、取样痕迹查明检查、试验情况;通过现场材料、设备、机器状态查明施工条件和进程。3现场勘验。例如,通过笔录、照片、测绘图样反映施工现场情况。4视听资料。例如,通过拍摄的视频查明交接时施工界面情况。5电子数据。例如,通过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了解施工过程。6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例如,要求相关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说明情况、 对施工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必要时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3.已完未竣工程质量
工程完工与竣工并非同一概念。完工一般指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承包人已经自检合格。已完未竣工程,则指已经完工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
已完未竣工程质量事实的查明,主要通过质量鉴定和事实推定的方式。已完工程即使因为种种原因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基于承包人已经完成施工工作,工程状态已经确定、完整,不宜仅以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径行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按工序分步验收的特点,已完工程大多经过分部分项验收,否则不能进人下一道工序,如果已完工程有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且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则认定其质量合格较为妥当。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任何验收记录,则可以通过工程质量鉴定查明事实。如果发包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安排第三方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无法区分责任主体,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组织,如果工程已具备申请竣工验收的条件,且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则相关情形应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
为查明已完未竣工程质量事实,需关注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监理日志,分部分项验收手续,中间验收报告,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
4.隐蔽工程质量
隐蔽工程指将被下道工序所遮盖或者封闭,而无法或者很难再进行检查的工程。一般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上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掩盖,属于工程本身工序中间环节隐蔽,如地基验槽、钢筋砼中的钢筋工程,码头工程中的基床、 棱体和倒滤层等,防腐、防锈涂漆前的钢结构工程,以及设备密封前的内部构件安装工程等;第二,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一个部位或者全部被回填掩盖,涉及被隐蔽工程部位自身质量验收和回填材料及施工质量的要求,一般系属地下工程,如建筑物基础工程、地下管网工程、轨道梁等工程;第三,边施工边隐蔽的工程,如地下砼灌注桩、深层水泥搅拌桩、地基加固中的碎石振冲桩等工程。1隐蔽工程一旦覆盖,难以再行检查,若因未依法、依约施工导致质量问题,难以及时发现,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也存在重重困难,为此,在隐蔽工程被隐蔽以前强制要求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对已经覆盖隐蔽工程质量事实的查明,除需审查该隐蔽工程覆盖前检查的情况外,必要时还需要对隐蔽工程揭露,进行质量鉴定。
《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该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规定了承包人的通知检查义务以及发包人的及时检查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通知检查义务,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范围应考虑该消极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监理人亦应当在隐蔽时履行旁站义务。发包人未能履行及时检查义务,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种责任属于严格责任,法律后果包括顺延工期和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至于能否据此视为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法条内容并不足以得出其属于拟制规范的结论。隐蔽工程如果属于主体结构部分,其质量问题事实具有历史性和经验性,应着眼客观证据作出准确判断。
隐蔽工程覆盖以前通知、检查情况的查明应关注以下要素:通知的对象、通知的时间节点、检查的时间节点、检查的范围内容、检查的手段、检查的后续事宜。 对于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因监理内容通常包含隐蔽工程检查项目,故监理人检查的结论一般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证据主要包括:(1)通过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查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5.3条载明“隐蔽工程检查”具体包括: "5.3.1 承包人自检”"5.3.2检查程序”“5.3.3重新检查”“5.3.4承包人私自覆盖”。1隐蔽工程检查作为施工阶段的重要环节,一般在施工合同中都会对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例如,覆盖前承包人的自检义务、承包人通知检查的时间节点、监理人实施检查的程序、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方法、重新检查和延误工期的损失承担、延期检查要求的提出时间、承包人私自覆盖的责任承担等。(2)通过质量控制的文件资料查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6条第5项及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6项、第5.2.14条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 00)条文说明》第2.0.16条等,1对隐蔽工程验收作出规定。验收记录验收意见、隐蔽工程报验表等文件资料直接记载隐蔽工程验收的情况,是认定隐蔽工程验收事实的直接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一般能够反映隐蔽工程是否未经验收、具体验收时间以及是否验收合格。只要确定了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其记载事实则难以用反证动摇、推翻。(3)通过施工过程的记录资料查明。工程施工过程的记录资料通常能够有效反映相关事实,如监理检查记录、发包人委派的工地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的工地出人记录可以反映检查时间;单独制作或双方签认的检查项目登记表可以反映验收内容;针对检查情况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期顺延签证、整改(停工)通知书、复工报审表以及往来函件等可反映承包人是否通知检查以及发包人是否曾经基于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进行研究,委托检测、检验,重新检查或发出相关指令。(4)通过相关物证及现场勘验查明。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其本身特征以及其联系外界的规律通常指向事实真相,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可能会留下相关物质痕迹,如工程质量管理中若建立了样品报送和封存制度,封存的样品即可作为典型的物证;取样、抽检的实施可能在工程实体中留下钻孔拆装的痕迹。现场勘验与物证的发现及固定息息相关,如果物证难以当庭呈现,则可通过现场勘验对工程实物界面情况予以查明,进而制作勘验笔录、图表或视听资料固定相关事实。(5)通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查明。(6)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查明。 (7)通过工程质量鉴定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