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工程

发布时间:2025-04-15

1.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完工之后和投人使用之前,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验收制度对工程质量实现最后控制和把关的阶段,因此该阶段也是工程质量管理特别关键的环节。1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同时是确定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期、竣工日期确定的主要因素。

2在查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事实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又称竣工验收鉴定书,是指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报告。3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且应附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文件。

视不同工程类型,类似文件也称为竣工验收鉴定书。例如,对于公路工程,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24条,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而对于煤矿工程,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13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在查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时,竣工验收报告是首先需要关注的文件。虽然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发包人出具,但其中列明的竣工时间,是来自附件“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而在该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中,会有五方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和盖章。因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的竣工时间,通常可认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如果报告上没有注竣工时间,则以五方验收单位中最后一方签字和盖章的时间作为竣工时间。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针对该项规定,条文说明中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即五方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后形成的意见。

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会列明单位工程的“完工日期”,若该日期与竣工验收报告所列的竣工时间不一致,应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该日期可能与竣工验收报告所列的竣工时间相同,也可能早于后者;若两者冲突,应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理由在于:

其一,一个工程可能包括多个单位工程,需要每个单位工程均完工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其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文件格式来自《2013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H,从文件表述上看,其所列的是“完工日期”。而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列的是“竣工日期”。

其三,若工程仅包括一个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也仅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全部条件。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6条,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外,还包括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等诸多条件。该文件第8条还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中,均有五方的签字盖章,但因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的签署时间在后,可认为是五方关于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新的意思表示。

而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则是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定依据,例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24条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13条。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如有)所列时间与竣工验收鉴定书不一致,也应以后者确定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与竣工验收报告不同,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是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而形成的报告。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实质意义上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书。

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是竣工验收程序的第一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虽然“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会被混用。例如,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7条中提及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实际指的是“竣工报告”,即竣工验收申请书。

而在国家颁布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则使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概念,实际也是指“竣工报告”,如《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条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2.2条。

如前所述,应当以竣工验收报告认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但在实践中,存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承包人也提交了竣工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1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应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查明以下事实:1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2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发包人实际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4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的原因(如是否因为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事实查明可依据的资料包括:双方提交的书证(如竣工报告的提交和签收记录、合同文件、证明竣工验收时间的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关于竣工报告提交时工程具备或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证明资料)、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

另外,通过竣工验收,一般指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流程,形式上具备了竣工验收的手续和文件,据此可以推断工程质量经过检验认定其符合要求。但如果竣工验收的程序存在疏漏,致使一些严重质量问题在验收时未被发现或遭受忽视,又或是相关主体采取了不法手段通过竣工验收,如串通虚假验收、伪造资料验收等, 在发承包双方对竣工验收情况发生争议时,或验收后严重质量问题得以暴露和显现时,仍可根据证据和事实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例如,虽然经过竣工验收, 但仍明显可见工程建设情况与图纸设计严重偏离等。

因为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从整体上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出终端评价的阶段,故经过竣工验收无疑是认可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志。此时发包人主张工程实体质量实际不合格,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查明,可通过视听资料如照片、视频,并结合现场勘验等方式,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鉴定。

2.甩项验收

甩项验收,是指发包人为了尽快将工程交付使用,与承包人签订协议,把施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完成,但承包人尚未完成的某些工程项目甩下,而对其他工程先行竣工验收。前述甩下的工程项目,即甩项工程。

甩项验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国家颁布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即有提及。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条及条款释义的规定,“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经监理人同意,可将某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甩项)工程留待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1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3条“甩项竣工协议”中则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除承包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继续完成甩项工程外,甩项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基本相同。在工程甩项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作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理由。同样,关于发包人在甩项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前对整体工程的接收,也不构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擅自使用”。又因为在甩项验收合格时,甩项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所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应当分别考虑:(1)针对除甩项工程之外的工程,保修期自甩项验收合格时起算:(2)针对甩项工程,保修期自甩项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时起算。

在查明甩项验收事实时,相关证据主要包括:甩项协议、施工图纸、施工记录、 验收记录、会议纪要、相关签证、往来函件等包含甩项内容以及相关施工界面等重要内容在内的书证。必要时,也可通过鉴定予以查明。

3.竣工验收备案和联合验收

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基于上述条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之一,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除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外,建设单位还需要向备案机关提交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资料。又根据该办法第6条第1款,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主要是五方民事主体(尤其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可;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则表明工程已经取得了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标志。

值得关注的是,竣工验收备案正在被联合验收逐步替代。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中,即提出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2021年,针对首批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对于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工程交付使用

对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也涉及工程交付使用事实的查明,如根据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况,考虑发包人是否明知或接受质量瑕疵、放弃相关权利,能否请求施工人修复、保修等。根据《民法典》第799条、《建筑法》第61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 除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责任外,发包人还将承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 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需要留意的是,视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可能会存在试运营环节,其法律效果与“擅自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

而在查明工程的交付使用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关注以下证据:(1)发包人拟使用工程的通知、协议等;(2)工程移交记录,包括钥匙交接单等;(3)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的照片、摄像,以及有关工程项目投产、点火、销售、开业等网络信息、新闻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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