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项验收,是指发包人为了尽快将工程交付使用,与承包人签订协议,把施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完成,但承包人尚未完成的某些工程项目甩下,而对其他工程先行竣工验收。前述甩下的工程项目,即甩项工程。
甩项验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国家颁布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即有提及。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条及条款释义的规定,“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经监理人同意,可将某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甩项)工程留待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1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3条“甩项竣工协议”中则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除承包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继续完成甩项工程外,甩项验收合格与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基本相同。在工程甩项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均不得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作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抗辩理由。同样,关于发包人在甩项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前对整体工程的接收,也不构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擅自使用”。又因为在甩项验收合格时,甩项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所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应当分别考虑:(1)针对除甩项工程之外的工程,保修期自甩项验收合格时起算:(2)针对甩项工程,保修期自甩项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时起算。
在查明甩项验收事实时,相关证据主要包括:甩项协议、施工图纸、施工记录、 验收记录、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