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成都没有进行招标投标的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成都没有进行招标投标的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成都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成都xx中学

【案情】2003年2月1日,被告重庆xx中学拟建教学楼,经有关领导内定,其将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8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催告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招投标即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违法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根据无效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00万元。

【评析】必须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没有招标,违法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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