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山西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无效损失案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无效损失案

【案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范围包括?

原告:山西 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北京xx科技开发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某;

【案情】2016年1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正准备组织施工,当地建委下达停止施工令,原因是被告没有及时办理各种开工手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赔偿损失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赔偿因合同无效的损失。

【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应在履行,被告过错应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进过鉴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

【评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损失责任尽可能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直接损失有:

1、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有招标投标费;

2、准备履约和已经实际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施工机械运输和雇佣人员费用、投资款、材料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施工费用等;

3、因上述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以及因为合同无效而赔偿相关第三人的损失费用,如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

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为合同无效使受害人失去的各种机会利益。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得利益机会的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误工收入;

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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