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建筑工程房地产挂靠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工程案例】曹敏律师;2010年4月10日,被告新生设备厂拟建仓库工程,戴某想承包该工程,因自己无施工资质,便找到二建公司谈妥将自己的工程队作为二建的项目部,二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戴某随以二建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上述仓库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款130万元。
戴某催要未果,遂以二建名义起诉要求新生设备厂支付工程尾款130万元,并要求承担违约金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出戴某系挂靠施工,主张二建公司作为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二建公司撤诉,并与戴某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新的诉讼。戴某诉讼中称自己系二建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不存在挂靠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对外虽以自己是二建公司的内设分支机构为名,但其施工过程中,与二建公司既无财产归属关系,有无人事隶属关系,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被告主张戴某与二建系挂靠施工关系理由成立。
因挂靠施工所签合同无效,故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无效合同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规定.
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戴某工程尾款1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判断和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主要看施工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相互之间有无财产归属、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关系。如有,则属内部机构。反之,则为挂靠关系。本案中,戴某与二建既无财产归属,有无人事隶属关系,其施工资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二建公司只收取戴某一定的管理费。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是正确的。
挂靠是当前建筑市场上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操作的表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有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资质,并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资质单位交纳所谓“管理费”的行为。
挂靠关系对建设工程市场上的秩序影响巨大,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或者是被挂靠单位的风险隐患都是不可低估的,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挂靠人对外产生的民事纠纷,被挂靠单位应一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