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广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魏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某某政府;
法人代表:王某某,某某市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联系电话:15801061959;
2014年8月,被告广西某某政府与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签订代建合同;被告广西省某某建设工程代建公司与原告广西省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代建公司不同意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