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6-07-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予支持。

曾某某与诚信公司、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甲方)诚信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曾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曾某某承建“诚信文化大厦”土建(含基础)、内外墙装修。后工程完成施工, 但因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等产生争议,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诚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其在承建工程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诚信公司抗辩认为,曾某某作为自然人,不能承包工程施工建设,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则曾某某不得主张优先权。

江西高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168号曾某某与诚信公司、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本案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价值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解决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而建筑市场中,由自然人挂靠施工单位来承建工程的现象普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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