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吉林建筑律师长春建筑律师//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笔者办理吉林长春工程纠纷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启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只有确需进行司法鉴定并在确定了鉴定范围、鉴定原则、鉴定方法、提供了必要的鉴定材料后方可启动。如果仅通过部分鉴定就可确定总工程价款的,则应当仅就该部分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对于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过的事项,当事人就同样的事项请求重新鉴定或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除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证据交换不是必经程序;证件交换时间可以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之日是举证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最多可三次;对经过交换没有异议的证据,开庭时可免于质证。通过证据交换,确定争议的主要问题,并制作证据交换笔录,签字开盖章。证明原审证据是伪造的,不考虑证明该证据是否是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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