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黑龙江大庆装修工程造价诉讼案件鉴定步骤;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对未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或对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经清算的工程款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往往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依据。
1.审价鉴定的申请 ;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对该价款有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经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的工程造价并已被双方确认,另一方不得以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2.审价费用的预付 司法鉴定费,一般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半预付。
3.审价单位的选定 双方协商选定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托。
4.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 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以下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依据;
(3)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
(4)审定造价组成的依据。
5.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
律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
6.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以下情况: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