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0-06-16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于工程造价、质量或者工期发生纠纷时,往往需要进行工程鉴定来认定,但是工程鉴定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公平公正,因此对工程鉴定的纠纷不断发生,是否推翻或维持工程鉴定结论,关系权益是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

那么怎样才能判断鉴定结论的基础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是否完全反映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全部情况;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有资质或资格;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及工程规范要求。

专业工程律师应为当事人把好鉴定关、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曹敏律师2011-6-5于北京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得将涉及结算方式、证据效力、事实认定、约定效力、违约金等司法裁判问题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又称专家意见、专家证言,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属于科学证据,意见证据。民事诉讼鉴定有: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会计鉴定、质量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

鉴定意见都与案件事实有关,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是,鉴定意见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记录或描述,而是鉴定人员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意见。其他证据进就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作证,通常不可能有结论性意见,这也是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笔录的重要区别,证人讲的是自己以看、听等方式感知的案件事实,勘查检验人员记录的是自己观察到的案件事实,而鉴定人提供的是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

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在对与错、真与假、是与非问题上应当作出明确表态。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别或者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问题的评价,应有法官进行,不属于鉴定的范围。鉴定人必须是在相关科学领域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在某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专门知识,能够解答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具有相关领域的鉴定资格的人,是官方鉴定机构的人,或是经司法部门批准建立的非官方鉴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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