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专业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郑州xx开发公司;
【案情】2019年8月6日,被告xx开发公司与原告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为1650万元。施工期间,被告进行部分变更工程量增加。验收合格,因造价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1650万元及变更增加工程款,并申请对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变更部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变更增加部分为200万元,总造价1850万。法院将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未提出申请对总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超出申请范围,应当无效。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委托和当事人的申请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进行鉴定。本案鉴定机构超出当事人申请范围作出鉴定意见,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工程结算依据。判据被告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1650万及变更增加工程款200万元,共1850万元。
【分析】《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工程造价鉴定可能涉及人工费的计取与审核,但人工费并非专指劳务费。如果因劳务费发生争议,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只能就劳务费另行申请劳务费鉴定,而不能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进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委托鉴定时,应当严格按当事人申请事项和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如鉴定机构超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范围做出的鉴定意见,属于违法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对当事人双方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实践中法院对鉴定意见不是全盘照抄,因为根据《证据规则》66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官通过认证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