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方式
笔者(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是专门从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下是办案心得,供参考: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的订立采用两种方式;
1、建设工程合同总发包。发包人与总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总承包人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承包。
2、建设工程合同平行发包。又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个承包人分别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不管是总发包还是平行发包,都必须贯彻禁止肢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即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包。分包是指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对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建设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全部转包。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5、禁止肢解工程转包。即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质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
6、建设工程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并且分包只能分包一次,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