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广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北京建筑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产生的纠纷。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下列特点:
1、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工程(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大于抵押权;
4、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5、在装修装饰工程纠纷中,如果发包人是工程的所有人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
7、无论工程是否竣工,只要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部分质量合格,就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8、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确定,不包括工程款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9、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0、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约定限制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