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案例】广东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北京建筑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其签订到履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程序选定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又如《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获得立项批准后、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签订工程合同。

再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除个别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着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笔者在内蒙古处理了一起工程纠纷案件,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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