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疑难案件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如何审查工程合同义务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或规定?【案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布时间:2020-08-20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合同的内容各执一词,且没有必要的凭证,导致举证困难,难以区分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而且履行过程情况复杂容易出现变化,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详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促使严格履行合同,防止发生纠纷;另一方面,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合同,分清各方的法律责任。

较大的工程建设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大都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周期长 且容易出行情况变化,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以补充协议等合同性文件的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合同书及其附件外,还有其他补充协议,签证 ,会议纪要,书信往来 。

在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得通过签证、会议纪要、书信未来等形式改变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在山东青岛处理了一个利用签证改变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案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